关于就《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秘密载体 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只接收非涉密信息):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bmzzzqyj@163.com 二、通过传真反馈:010-83086075 三、通过信函反馈:北京市513信箱指导管理司收,邮政编码:1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日。 3.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的说明 附件1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并督促资质单位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取得涉密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涉密集成资质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开展工作的,应当将受委托的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现场审查专家推荐、选用、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系统或者应用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资质单位不得同时持有同一业务种类的甲级、乙级资质。
(一)保密制度完善,保密管理体系健全; (二)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单位可免于提供。
涉密集成资质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一)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业务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反馈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逃避、妨碍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一)单位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地址; (五)证书编号; (六)资质等级; (七)业务种类;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申请单位取得涉密集成资质证书后,资质证书及本单位取得涉密集成资质有关情况不得向社会公开。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集成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确需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现场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 拟公开上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 (五)授权联系人。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规定备案涉密集成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年度自查自评并提交报告的; (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质注销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资质单位被暂停涉密业务的,应当交还资质证书,暂停期满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资质。
(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内”“前”“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8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4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 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2. 上一年度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 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 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2. 上一年度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 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五、屏蔽室建设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5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机电工程、电子信息、无线电通信等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具有固定加工生产场地和专用设备,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有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 2. 上一年度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机电工程、电子信息、无线电通信等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 六、运行维护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 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初次申请的,应当具有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甲级资质,或者同时符合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 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初次申请的,应当具有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资质,或者同时符合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资质的申请条件。 七、数据恢复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3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4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建有洁净室或者百万级洁净间3间(含)以上,建立完备的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建有百万级洁净间1间(含)以上,建立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八、工程监理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附件2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并督促资质单位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取得涉密印制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涉密印制资质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开展工作的,应当将受委托的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现场审查专家推荐、选用、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资质单位不得同时持有同一业务种类的甲级、乙级资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从事印制业务1年以上,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乙级资质3年以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具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保密管理体系健全; (二)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六)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八)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近1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 (十)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十一)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单位可免于提供。
涉密印制资质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一)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业务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反馈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逃避、妨碍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涉密印制资质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一)单位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地址; (五)证书编号; (六)资质等级; (七)业务种类;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申请单位取得涉密印制资质证书后,资质证书及本单位取得涉密印制资质有关情况不得向社会公开。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印制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资质单位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委托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 资质单位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其他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确需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现场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授权联系人。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年度自查自评并提交报告的; (二)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质注销的; (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印制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资质单位被暂停涉密业务的,应当交还资质证书,暂停期满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资质。
(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印制业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内”“前”“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附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附 件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一、涉密文件资料 (一)甲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0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二)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二、国家统一考试试卷 (一)甲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符合入闱管理条件的试卷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二)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符合入闱管理条件的试卷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三、涉密防伪票据证书 (一)甲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0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制版车间、涉密防伪材料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二)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制版车间、涉密防伪材料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四、涉密光电磁介质 (一)甲级资质 1.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涉密光电磁介质复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6. 具有功能完备的光电磁介质生产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 2.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名。 4.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涉密光电磁介质复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6. 具有功能完备的光电磁介质生产设备。 五、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 (一)甲级资质 1.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0名。 3.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用于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的业务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具有功能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 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名。 3.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具有用于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的业务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具有功能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 附件3 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以下简称《集成办法》)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印制办法》)进行了修订,分别形成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此次修订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调整理顺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集成办法》、《印制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集成办法》、《印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均为6章60条,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保密资质具体条件相应修订后仍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一并印发。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适当调整申请条件。一是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整部分基本条件,统一相关表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申请单位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失泄密隐患突出的问题,在保留保密制度完善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密管理体系健全的保密条件。三是根据涉密集成资质单位业务开展特点,对除总体集成业务种类以外的申请单位,取消涉密业务场所面积要求。 2. 强化涉密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调整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承接业务范围,取消总体集成、软件开发类资质单位对所承建系统或者所开发应用进行运行维护无需取得运行维护资质的规定,要求所有开展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业务的单位(机关、单位内设机构除外),均应取得运行维护资质(并相应调整运行维护资质具体条件),以确保所有运行维护单位的保密要求统一。 3. 加强日常监管。一是明确了涉密集成、印制业务不得转包,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分包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分包单位需具备相应保密资质。二是取消乙级资质单位拟跨省承接业务前备案要求,避免以备案名义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三是调整资质单位事项变更报告内容及审查要求,将对资质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影响较小的部分事项,改为年度自查自评报告事项。四是要求明确注销资质的单位对涉密人员、涉密信息设备、涉密载体等作出妥善安排,及时向尚未完成的涉密业务的委托方报告有关情况。五是明确被注销、暂停和吊销涉密资质的单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业务合同,以及已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处理原则。 4. 严肃违规惩戒。一是强化对未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的整改要求,要求整改完成、消除失泄密隐患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二是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的资质单位,细化作出责令整改、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资质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注销、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并告知相关涉密项目委托方。 5. 严格信息披露。要求申请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不得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