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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现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行 “两证合一” 政策,“两证合一”,是指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统一组织实施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资质办理流程

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取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

     A.向军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

     B.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C.A类装备承制单位接受受理点组织的预审查;

     D.接受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

     E.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1.申请单位向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提出申请,查询《装备承制分类》;

     2.申请单位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装订要求将装订好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

     3.申请单位按照《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或《现场审查项目与评价标准》编制、整理、准备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材料;

     4.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装备业务主管机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向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上报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经批准同意进行装备承制造单位资格审查的,由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组织现场审查;

     6.申请单位经过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二、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 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相关标准制度

1.《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

     4.《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