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4年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由非行政许可涉密审批事项确定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编号59003),名称修改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简称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同时明确国家保密局为牵头审批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明确规定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和签订合同。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